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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2) 、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表上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如果缺少任何一项的话,这个楼盘还属于“黑楼” ,是不能入住的。
(3)、区级以上质检站核发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 。-必须具备。
(4)、开发商提供的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必须取得,要带走。
( 5)、开发商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据此承担保修责任 。必须取得,要带走。
( 6) 、房产管理局或区局直属测绘队出具的《竣工实测表》。标明实际建筑面积是多少 ,分摊多少,什么地方是公用面积 。或者由有权部门(规划国土局地籍测绘大队)出具的正式测绘报告:《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必须具备,否则至少无法计算实际的公摊面积 ,也就无法结算最终房款,无法开具正式发票。
(7)、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生活供水系统《用水合格证》 。
(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9) 、民防部门出具的《民防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10)、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扶梯)验收结果通知单》 。
(11)、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
(12) 、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燃气工程验收证书》。
(13)、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档案认可书》。
(14)、管线分布竣工图(水 、强电、弱电、结构)-可带走 。房屋的设计图纸和水电路图纸,管线如何走 ,哪些墙可以打,配电箱及配线箱的使用说明等。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须知事项》 第二条 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第2号令)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质量监督备案由建设单位办理 。
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到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 质量监督备案作为建设单位在质监站的备案手续 ,是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督,建设单位应协办理要件到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 备案后直至竣工验收备案完成,质量监督部门会对此类在建项目进行随时抽查,一旦发现违反相关规范对质量造成影响的建设工程施工行为 ,质量监督部门有权利对该建设项目进行执法行为 。
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2、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3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有关资料;
4、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由监督机构发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5、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综上所述,质量监督备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到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 。质量监督手续应当由建设单位办理,这是法定的程序 ,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 、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 、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 、性能等技术指标 ,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 、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 、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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