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条件及法律效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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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如果债权不存在,则转让行为无效 。作为转让人只担保债权的存在与否 ,但不担保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因此诉讼时效已过的权利同样可以作为转让的对象。2 、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 。3、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书面的转让协议,双方签字认可。

票据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在票据法理论上 ,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 。对物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如票据欠缺绝对记载事项、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背书不连续、票据权利时效届满而消灭等,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所谓对物抗辩 ,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有瑶疵而进行的抗辩。比如,债务人认为票据本身欠缺某些基本内容,如汇票上未记明金额、发票人没有签名 、记有附带条件的支付委托等 ,认为该票据应该无效或消灭 ,从而拒绝进行付款,这种抗辩就属于对物的抗辩 。属于对物的抗辩包括:①票据欠缺应记载的内容);②票据到期日未到;③票据已经依法付款;④票据经判决为无效;⑤票款已依法提存;⑥欠缺票据行为能力;⑦票据系伪造及变造;⑧票据因时效而消灭;⑨与票据记载不符的抗辩等。对于前五项,任何票据债务人都有权拒绝支付票款。对于后四项 ,只限于特定债务人可以对所有债权人进行抗辩 。比如对于伪造票据,由于被伪造者并未在票据上签字,因而被伪造者可以对任何债权人进行抗辩 。

所谓对人抗辩是指特定的债务人对特定的债权人的抗辩。这种抗辩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产生的 ,一旦持票人发生变更,就不得再进行抗辩,属于对人的抗辩包括:①票据原因关系不合法 ,比如为支付赌债而签发的支票;②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消灭,比如为购货而签发票据但对方没有发货;③欠缺对价,比如持票人未按约提供与票款相当的商品或劳务等;④票据债务已经清偿、抵销或免除而未载于票据上 ,可对直接当事人抗辩;⑤票据交付前被盗或遗失,可对盗窃人或拾得人抗辩;等等。

在时效的性质上,票据时效与我国的相对消灭时效相类似 ,但在三个方面有明显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

(1)民法中的消灭时效依据 ,民法为一般法。

(2)票据时效依据票据法,票据法为民事特别法。

所以,票据时效是一种特别法规定的消灭时效 。应注意的是 ,票据时效仅是票据上权利的消灭时效,而非票据法上权利的消灭时效,票据法仅规定了票据上权利的时效 ,没有特别规定票据法上其他权利的消灭时效,例如利益返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因此,票据法上权利的消灭时效。

2 、适用对象不同 。

(1)相对消灭时效 ,特别时效仅适用其所列明的债权债务,一般时效则适用除特别时效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

(2)票据时效,仅适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 ,并进而区分不同的票据债务人,除票据关系外,不适用于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即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票据法上有所规定 ,例如票据基础关系中的债权债务,也不适用票据时效。

3、时效期间不同。

(1)相对消灭时效,一般时效期间为2年 ,特别时效期间为1年,在期间的计算上无特别规定,一般适用“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时效 ,则区分不同票据债务人,分别规定了2年、6个月 、3个月等不同期间,并特别规定了期间的不同起算 ,例如:从出票日起算,从到期日起算等 。票据时效,是指持票人可以有效地进行票据权利的行使的期间。这里“票据权利的行使 ” 作广义解释 , 既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行使,也包括请求承兑 、请求作出拒绝证明书等。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 ,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通俗讲就是可以不用还钱了 。

票据权利时效主要指权利消灭时效,不可以中止中断 。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 ,自出票日起2年。就是说2年内不行使权利则权利消失 。

2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民法上的时效主要是指诉讼时效,有1年 、2年、3年和4年之分,各有具体情形 ,还可以中止中断。

综上所述,票据时效,是指持票人可以有效地进行票据权利的行使的期间。这里“票据权利的行使”作广义解释 ,既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行使,也包括请求承兑、请求作出拒绝证明书等 。广义票据时效相应地也应包括行使票据权利的时效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经过一定的期间不行使票据权利或不保全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人对特定票据债务人不能有效地行使相应的请求权 ,票据义务人当然得拒绝其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 、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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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芙 2026年01月14日

    我是乐信号的签约作者“凌芙”

  • 凌芙
    凌芙 2026年01月14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债权转让的条件及法律效力有哪些”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债权转让的条件及法律效力有哪些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

  • 凌芙
    用户011406 2026年01月14日

    文章不错《债权转让的条件及法律效力有哪些》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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