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做假账出纳要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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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

1、第四十三条 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第四十五条 授意 、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 、开除的行政处分。?

3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 、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 ,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扩展资料

做假账的原因:

(1)逃税需要。一些企业为了逃税避税做假账,千方百计少做收入,多列支出 ,以达到少交税不交税的目的 。这种现象表现在小企业或者说小的私有性质的企业尤为突出。

(2)信贷需要。很多企业资产状况不佳,为了向银行贷款或评上更高的银行信用等级,需要粉饰报表 ,将收入 、利润、资产等指标虚假夸大,以达到信贷银行的要求 。

(3)业绩需要 。一些企业为了某种目的(比如上市需要、直接股权债权融资需要 、业绩考核需要等),对收入和利润进行人为的调节(包括报销不及时等非刻意因素) ,以达到不同时期的不同要求。

(4)政策需要。政府部门有时从某种程度上也不反对假帐 。比如税务部门某年完成得很好 ,有时也会出面和企业沟通,让企业少完点税,余下的留在下一年度申报。另外 ,像银行也不见得就完全需要你的真实报表,特别是在年底贷款任务完成有难度的时候。

(5)项目需要 。随着政府财力的增加,政府投资立项增多 ,另外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基金种类多、数额大,为了争取上级或国家的什么项目什么基金,每年都有很多企业粉饰报表 ,虚夸自身的实力和项目的前景,套取国家资源。

(6)违规需要。在一些企业有一些见不得光(比如打点、行贿等)的支出,事情本身是违法的 ,直接入账等于自我坦白,这些支出往往被包装被篡改成合理合法的支出入账,这是不道德的 ,并非不得已而为之 ,必须予以严惩 。

(7)福利需要。由于制度的约束,有些效益不错的企业想尽办法私设小金库,满足账外职工福利支出的需要。

(8)其它需要 。除以上几个主要方面外 ,促使单位做假账的原因还有很多,比如给客户的回扣不作为正规的返利支出 、抽回应交已交投资款等等还有,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因素对账务的处理不够准备等非刻意行为应该也包含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出纳被骗有重大过失赔偿比例10%。

作为出纳 ,没有相应审批手续,也没向公司相关负责人核实,就贸然付款 ,违反了基本的会计操作流程,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 ,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 ,显然有失公允 。最后 ,酌定出纳承担公司10%的损失。

出纳是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办理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有关账务,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 、财务印章及有关票据等工作的总称。从广义上讲 ,只要是票据 、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保管、核算,就都属于出纳 。其既包括各单位会计部门专设出纳机构的各项票据 、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收付业务处理,票据、货币资金 、有价证券的整理和保管 ,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核算等各项工作,也包括各单位业务部门的货币资金收付、保管等方面的工作。狭义的出纳则仅指各单位会计部门专设出纳岗位或人员的各项工作。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 ,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 、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 ,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 ,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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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陶白凡的头像
    陶白凡 2025年08月24日

    我是乐信号的签约作者“陶白凡”

  • 陶白凡
    陶白凡 2025年08月24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公司做假账出纳要担什么责任?”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公司做假账出纳要担什么责任?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

  • 陶白凡
    用户082403 2025年08月24日

    文章不错《公司做假账出纳要担什么责任?》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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