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伤有哪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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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 ,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 、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 ,停发原待遇 ,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 ,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 、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 ,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 ,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 ,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 ,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

第四十四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 ,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 ,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扩展资料:

工伤认定

一 、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前

(一)、详细听取受伤职工事发经过陈述 ,并作相应谈话记录,并要求委托人签字,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1.受伤职工身份情况;

2.用工单位的大致情况(一般能说出单位名称);

3.何时建立劳动关系 ,有无签订劳动合同,有无办理工伤保险;

4.工作岗位及相关职责;

5.工资报酬及培训情况;

6.劳动保护及相关防护措施;

7.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地点 、原因、受伤部位;

8.治疗过程,住院时间、医疗费支付情况 ,受伤后用人单位态度及意见;

9.受伤职工家庭成员及大致情况;

10.受伤职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 。

(二) 、核对相关病历、医院证明是否医疗终结,是否存在过医疗情形。

(三)、到事故现场作调查与核对,并查明以下内容(路程较远的 ,应在办理委托手续后进行):

1.用工单位的名称 、单位或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2.单位开办时间事工程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应与受伤职工的第一次上班及受伤时间相吻合);

3.工程发包单位诉讼,便于以后财产保全时暂扣工程款;

4.与目击证人(工友)取得联系,并留下**** ,以便作调查笔录;

5.发生以下情形做相应的证据保全工作:

(1)用工单λ或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明确表态不承认受伤职工是其职工或不在用人单λ或工程施工地点受伤的;

(2)用人单λ或工程施工负责人有殴打、恐吓 、驱逐受伤职工情形的。

(四)仔细核对 ,确定是否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其它部门进行控诉或要求其主持调解 。

(五)其它,如核对受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是否超过一年,如超出一年 ,则工伤认定超时效,劳动部门不会受理工伤认定。

二 、办理委托代理合同时:

(一)详细向其告知调查、仲裁诉讼程序中律师能够做出具体事项;

(二)应明确委托人在办理委托代理合同后应配合律师做的具体事项;

(三)应告知委托人在仲裁或诉讼中有哪些风险及相关防范措施;

(四)应送达相关委托文书、质量监督卡等;

(五)对文化程度不高的委托人,还应详述委托合同的内容及律师收费办法等相关情况以免代理后发生争议;

(六)对于风险代理或予多交代理费的情形 ,应在委托合同着重予以书面确认,避免发生分歧或争执;

(七)对于特别授权或办理委托手续后,委托人就回外地工作生活情形的 ,应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律师的代理权限及特别授权事项。

三 、工伤认定程序(之前也可与对方调解):

(一)调查事故发生经过,作相关的证据固定工作,对于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损毁的证据应及时保全 ,对一些流动性强或无固定职业的证人要及时作调查笔录 。

(二)制作《工伤认定申请书》,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三)向工伤事故发生地过去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申请者,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用人单λ工商登记材料;

2.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3.事故发生时病历、诊断证明书 ,法院记录等医疗材料;

4.如系机动车事故伤亡的 ,应扣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及时与劳动部门联系,看是否需补充材料 。

(五)领取工伤认定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如对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的不支持的情形,应考虑如下:

1.是否属其它案由 ,走其它程序;

2.是否需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向劳动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3.是否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一)对照《职工工伤与职工病致残程度鉴定》看是否构成伤残及等级程度及护理依赖等级;

(二)制作《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并填写《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制作《生活自理障碍鉴定申请书》;

(四)向劳动部门速交相关申请书及医疗材料(包括病历、CT报告单等);

(五)领取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报告;

(六)征求委托人意见,是否申请再次鉴定。

五、劳动仲裁程序:

(一)制作《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清单》;

(二)与用人单位联系 ,可否调解;

(三)向劳动争议仲裁递交《申诉书》及证据材料;

(四)准备庭前材料并到劳动仲委阅卷了解用人单位的答辩意见等;

(五)参加庭审;

(六)庭后和解或调解 。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百度百科-工伤认定

公务员有工伤保险吗

事业单位工伤有待遇,不管是在什么类型的用人单位,只要是认定成为工伤的话都有待遇。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说公司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况之下,那么公司是需要自行的支付相关的赔偿费用的,否则的话就按照医疗保险来支付。

一 、事业单位工伤有待遇吗?

事业单位工伤有待遇,不管是在什么类型的用人单位,只要是认定成为工伤的话都有待遇 。工伤职工的医疗期的待遇是按照原来的工资待遇来进行发放。工伤职工的医疗期的待遇是职工工伤医疗期的工资待遇不变,还是原来的正常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过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伤残等级待遇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承担费用。

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的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 、百分之三十 。

医疗期满是指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到了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二、医疗期限是多长时间?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可能对于工伤的待遇并不是特别的清楚,我们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不管是事业单位还是国家机关,都是存在着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必须要购买的社会保险,这是明确的。

公务员没有工伤保险 。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相关法律也说明了公务员不属于适用工伤保险的人群。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 ,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 ,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 ,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 ,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

特点如下:

1 、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 ,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 、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 ,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伤有哪些待遇”这个话题的介绍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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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晓桐少女的头像
    晓桐少女 2025年09月06日

    我是乐信号的签约作者“晓桐少女”

  • 晓桐少女
    晓桐少女 2025年09月06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伤有哪些待遇”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伤有哪些待遇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

  • 晓桐少女
    用户090606 2025年09月06日

    文章不错《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伤有哪些待遇》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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