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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税点 ,又称“征税起点”或“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低收入者不纳税 ,收入超过起征点的高收入者按全部课税对象纳税 。
免征额亦称“免税点 ”。税法规定课税对象中免予征税的数额。无论课税对象的数额大小,免征额的部分都不征税,仅就其余部分征税 。
起征点和免征额的区别如下:
1、效力不同
需要起征点的协议只是把协议的效力固定并强化。
而免征额的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是不需要特别的公证的。合同或协议一般两份就够了 。合同当事人各持一份 ,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给见证人或第三人。
从课税对象数额中扣除的免予征税的数额。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最低需要,使税收负担更加合理和公平。
2 、法律效应不同
起征点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从制度上乃至法律上 ,把双方协议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 。作为一种能够明确彼此权利与义务、具有约束力的凭证性文书,协议书对当事人双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约性,它能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行为 ,它的作用,与合同基本相同。
而免征额目的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3、作用不同
起征点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果。
而免征额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其基本生活 、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 ,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补偿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
扩展资料根据起征界限对象的不同,起征点分为起征价额和起征税额。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作为开始征税起点数额的,称为起征价额;以应征税额作为开始征税起点数额的 ,称为起征税额。根据起征界限的数额不同,起征点又可分为幅度起征点和额度起征点 。
对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只规定一定幅度作为开始征税起点的,称为幅度起征点;对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规定具体数额作为开始征税的起点的 ,称为额度起征点。
对课税对象起始征税的数额。又称征税起点 。各国早期的税收制度,一般没有起征点的规定,如人头税。随着人们之间收入差距的拉大 ,公平税负原则的提出,各国的税收制度才开始规定起征点。课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和超过起征点的按全额征税,即连同起征点以下的部分都要按规定税率征税。
百度百科-起征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免税额
一、起征点和免征额的区别
1 、起征点是开始征税的起点 ,超过了起征点,全额都要征税;而免征额是全部数额中可以免税的数额,如果数额小于免征额 ,则全额免税,而如果税额大于免征额,对超过免征额之后的部分征税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法律规定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六万元属于免征额,月收入五千元为起征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和法律规定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 、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二、契税免征和减征条件
1、契税免征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 、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 、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 、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 、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 、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律规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2 、契税减征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 、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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