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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 ,由申请人到县(市、区)民族局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经单位人事部门或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并送县(市 、区)民族工作部门初审。
(二)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并报送市民委审核。
(三)各市民委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 ,加盖公章 。对符合变更条件的,转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必须逐级呈报地级市公安户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审批材料由派出所纳入户籍档案管理。
未经市民委审核同意和市公安户政部门审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 。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 ,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 ,一般不得变更 。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 ,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 ,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可以更改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有相关规定如下:
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 ,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扩展资料
家民委、公安部日前公布《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
该办法已经2015年5月20日国家民委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 、登记。办法所称的父母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办法》规定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3种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办法》要求,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建立民族成份变更定期备案制度。各级民族事务部门与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的协商联络和监督检查机制 。
《办法》明确 ,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 ,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强调,违规确认或者更改的公民民族成份 ,由公安部门按照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调查处理意见书予以更正。
《办法》还要求,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百度百科-《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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